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
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邱紅杰、劉曉莉)全國人大常委會31日表決通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
法律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法律還規定,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法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式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據統計,在農村改革發展實踐中,我國地方上已經創辦了十多萬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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