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素娟等代理商和代言明星陳小藝合影
●(八)權威說法:“祝氏”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犯罪 代言明星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針對以祝炳章、祝章為首的孝感籍招商詐騙團伙的行為是否能夠被認定為犯罪,以及為騙子們代言“洋品牌”的明星們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記者分別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刑法學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導師曲新久教授,和明星的業務代理人及其他法學專家。
【1】曲新久教授:祝氏團伙的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犯罪
曲新久教授說,從記者調查的情況來看,行為人首先注冊成立一個個合法公司,在這些公司實際上根本不具備從事特許經營資格的情況下,虛構“洋品牌”并找明星代言,嗣后以公司名義打招商廣告,擺出質量上好的貨物吸引前去考察的代理商投資。之后,將品質低劣的廉價貨高定價,再按相應的折扣價批發給代理商或者直接發給加盟商,然后故意缺貨、斷貨,讓加盟者自動“違約”退出,從而占有他人的所謂代理費、加盟費和訂金及貨款。這實質上就是一種合同詐騙犯罪。
曲新久教授說,依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行為人虛構“洋品牌”,虛構韓國、臺灣的服裝公司及其授權,欺騙他人加盟,在他人加盟之后,根本無意從事真實的商業交易活動,而是自己公然“違約”或者讓加盟者形式上“違約”,逼退加盟者,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他人的代理費、加盟費和訂金及貨款的目的,這已經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明星的業務代理:受害人受騙跟明星沒有什么關系
6月16日下午,記者先后與相關明星的業務代理人付笛生、任靜的業務代理人古風、陳小藝的業務代理人何天取得了聯系。
古風說:“誰跟他們(受害者)簽的合同,他們就該找誰去。他們受騙,這個跟明星沒有什么關系。”他表示,從某種程度上講,如果明星所代言的公司出了問題,明星也是控制不了的,“他們本身也是受害者”。古風強調,如果消費者受到了公司欺騙,那么明星本人的形象也會有所損害。“但他們只能找公司討回損失,怎么能去找明星呢?他們找到付笛生本人也沒用”。
古風稱,他個人認為,除了明星做藥品等特殊廣告時稱喝藥后可治愈某種病,結果讓消費者上當受騙外,明星做其他產品的代言,一般都不需承擔連帶責任。
而陳小藝的業務代理人何天則說,去年底,他已接到過一起類似的反映。他表示,陳小藝為名門頤派服裝做代言,有沒有責任他也不清楚。“這要看她和公司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了”。何天表示,他會設法向陳小藝轉知此事,其他的則不愿多講。
【3】資深律師:明星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此,資深律師、河南仟方律師事務所的孟國濤先生說,關于名人、明星代言造成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問題,近年來談論得比較激烈,而且一些名人、明星因代言誤導消費者的事件也一再見諸報端。
孟國濤認為,名人、明星代言問題需從如下兩個方面去看待:
首先,從社會責任和良知角度來看,作為名人、明星廣受公眾愛戴,享有比一般人更高的社會信譽度,因此名人、明星就應具備高出一般人的道德操守和社會責任。作為商業代言人賺取錢財本無可厚非,但那些為了賺錢而對有關企業和產品不做合理審查和了解,任由企業擺布,信口胡言,拿大眾對其的信任為騙子做幫兇的名人、明星顯然忽視了自己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良知,同時也是自我貶低。“這不無異于向大眾宣示自己也是個騙子嗎?還配做名人、明星嗎?”
其次,從法律層面上看,目前,很多人認為,對名人、明星代言而導致欺騙、誤導大眾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要承擔責任。認為根據現有《廣告法》的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應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對此,“我認為雖然現行《廣告法》并未明確規定代言的名人、明星需對相應受害人承擔法律責任,但同時也沒有規定名人、明星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其實,因為以前名人、明星代言的現象不是很多,所以《廣告法》在制訂時并沒有作專門的規定,但此種情況并不能作為代言的名人、明星欺騙、誤導大眾不受法律調整和約束的借口。
孟國濤認為,《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有關主體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就是民事上一種侵權的法律關系。名人、明星代言是一種商業行為,名人、明星通過代言享有取得報酬的權利,那么通過代言欺騙和誤導了大眾,顯然也得依法負有相應的賠償義務,否則是不公平的,也是與基本法理相違背的。
孟國濤說,根據現行《民法》的有關規定,不管代言人是明知虛假還是不做合理審查,而代言了虛假廣告,導致了大眾受騙,那么主觀上是存在過錯的,而一般大眾基于對該代言人的信任購買了有關產品或從事了相關活動,客觀上造成了損失,那么他們之間明顯是存在著因果關系的。即:名人、明星通過代言形式侵害了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具有違法性, 構成了民事侵權,按現有《民法》的規定,就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面對目前的這一局面,對名人、明星代言盡快立法予以規范也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孟國濤說。
同時,對于“明星代言導致公眾受騙”所涉及的法律層面的問題,河南政法學院教授肖遂康也提出了上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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