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創業板已成共識
準入門檻、發審制度、保薦制度均需創新
蔣飛 匡志勇
創業板的各項制度建設正在形成越來越多的共識。
“第六屆中小企業融資論壇”期間,來自全國人大及各交易所、學術機構的人士認為,中國的創業板不能照搬照抄國外的現成制度,而應在結合本國國情基礎上借鑒和創新。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周正慶認為,在創業板的具體制度設計中,不能因為境外創業板市場上市門檻低而忽視中國企業治理不規范、中介機構不成熟、市場投資者不夠理性等實際問題,不能盲目套用境外市場的上市標準。創業板既要滿足創業企業的融資需求、促進其不斷發展壯大,又能防范市場風險,確保創業板能夠平穩推出、穩健運行。
周正慶建議,創業板在信息披露方式上可以充分發揮信息網絡技術的優勢,以降低成本,適應創業企業的特點。
他還建議考慮建立適合創業板要求的發審制度。《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須經證監會核準,但創業板市場發審制度可以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體制、機制的創新。周正慶建議單獨設立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同時鑒于創業企業涉及專業技術復雜等特點,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咨詢作用。
中國證監會前主席周道炯對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提出了建設性意見。他認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發展前景不確定,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及經營風險大,通過保薦人制度對企業進行篩選意義重大。但是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保薦人所能獲取的報酬相應的也會少許多,在保薦責任大、保薦費用少的情況下,如何調動保薦人的積極性需要進行大膽創新。
周道炯認為,要改革現行保薦制度,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雙重機制,鼓勵保薦人推薦優秀企業上市。
深交所理事長陳東征認為,推進創業板建設應制定與中國創業企業特殊性需求相適應的發行、上市、交易、監管制度和規則;對于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風險要有縝密的評估和科學的決策,抓緊做好啟動創業板的組織、規則、上市資源、投資者教育等各方面工作,確保創業板的成功推出和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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