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平認為,北京分公司憑借其在北京地區絕對的壟斷地位,對預付費用戶實施差別待遇,其做法違背了公平、等價、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同時也符合《反壟斷法》第17條第6款規定的壟斷行為,即“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反壟斷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反壟斷法》禁止的是壟斷行為,即濫用壟斷地位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
《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李方平將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網通實行差別待遇的格式合同條款和業務公告違法,并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分公司接受其辦理“親情1+”業務,并賠償1元。
今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首日,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網盟公司、恒信公司等4家防偽企業以國家質檢總局在推廣“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過程中,違反了《反壟斷法》為由對國家質檢總局提起了行政訴訟。同日,律師李方平便劍指中國網通,以中國網通北京分公司對客戶實施差別待遇,違反《反壟斷法》第17條為由,向朝陽區法院申請立案。
四企業訴國家質檢總局一案于9月4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李方平訴中國網通北京分公司一案則因訴訟材料等原因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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