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擁有的動產也可以抵押
《意見》擴大了企業融資動產抵押的范圍,既可以生產設備設抵,也可以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等設抵;既可以現有的動產設抵,也可以即將擁有的動產權利設抵。這些動產抵押,可憑相應證明提出抵押登記申請,工商部門受理后予以辦理。
準許暫閑資本向外拆借
“新設立企業因正當理由未開業經營逾半年的,允許其保留執照和經營資格,允許其暫時閑置資本拆借給母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但不得以拆借為名抽逃出資)。未開業理由說明函、資金短期拆借合同,在企業年檢時應報備工商部門。”
工商部門指出,原先企業設立后6個月內需開業,資本金不能拆借。新出臺的規定突破了期限和向外拆借資本的限制,準許其保留執照和經營資格,并準許暫閑資本向外拆借。但需向工商部門出示沒有開業的理由和短期內向外拆借資金的原因。
王書記也對這一措施表示贊同,但“應該從試點開始,逐步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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