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適用條款及意義: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雖然《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設定了雙重上限,即經濟補償基數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但在本案中,謝先生與西門子方面自愿達成調解協議,135萬元補償數額的計算更多體現了雙方的意愿。
勞動法學專家表示,這一案件是對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關系的一個有效警示。不過,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天價補償”將不復存在。
20萬元:員工遭欠薪直接找法院
今年4月,徐匯區法院發出首例申請勞動報酬支付令,一家企業的副總討回欠薪20余萬元。
案件經過:周先生12年前進入上海一家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任副總。今年3月,已拖欠周先生工資2年有余的公司,寫下一份承諾書,承諾在今年4月4日前支付周先生的工資共計20萬元。但到期后,由于公司無意支付,周先生向徐匯區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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