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未能及時“立新”
記者自商務部有關部門了解到,韓國政府為解決中小企業雇用勞動力困難等實際情況,自1993年11月開始實施研修生制度,當年即引進第一批制造業產業研修生2萬人,截至2005年底,韓國共引進產業研修生28.93萬人次,其中我國累計向韓派遣產業研修生6.65萬人次,占總量的23%。
在業內人士看來,韓國研修生制度的廢止成為“寒流”的直接源頭,既然雙方存在供與需的要求,這一制度為何要廢止呢?
根據韓國法律,赴韓研修生享受韓國勞動法的基本權利,由勞動部負責研修生的人權保護。但在實際執行中研修生制度往往被濫用,成為企業廉價雇傭勞動力的途徑,研修生通常“不研修業務”,只從事一般性工作,工作崗位差、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惡劣,而報酬待遇并不穩定,有些企業對研修生“研修”期間的待遇未明確約定,容易引起糾紛。
2003年8月,韓國國會表決通過了“外國人勞動者雇傭等相關法律”,出臺雇傭許可制,欲取代研修生制度。據此入境的外國勞工可在韓國工作三年,韓國雇主必須與其簽訂以韓國標準勞動合同為范本的勞動合同,韓國雇主必須為其辦理出國到期保險、針對疾病或死亡的傷害保險、回國費用保險及防止拖欠工資的保證保險,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的基本權利,使外籍勞工能夠真正成為韓國勞動法的保護對象。
據業內人士介紹,從2004年8月雇傭許可制開始實施到2006年12月,韓國的外籍勞工市場實際上是雇傭制與研修生制并存,為過渡期。自2007年起,研修生制度被全面取消。
但中韓勞務合作,在舊的研修生制度被廢止后,新的勞務渠道卻因種種原因一直未理順。
其實,我國商務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簡稱勞動部)均有意與韓國勞動部簽署合作備忘錄。這與國務院早先的職能分工有關:原外經貿部對口負責全國對外勞務合作及管理工作,2003年在原外經貿部基礎上新組建的商務部自然繼受該項職責。與此同時,記者自國家勞動部了解到,他們同樣出臺了有關境外就業的管理體制。
也就是說,目前我國有兩個部門在同時管理對外勞務合作市場,但韓國國內的法律考慮不到中國的實際情況。按照韓國的規定,和韓國勞動部簽署合作備忘錄的外國機構必須是所在國家的勞動主管部門,中韓雇傭制勞務合作必須由政府機關或公共機構直接實施,任何企業、中介或個人不得介入。“國務院傾向于商務部代表中國政府與韓國勞動部簽訂合作備忘錄,這一做法與韓國國內法律一時無法達成一致。”商務部研究院跨國經營研究部一位負責人這樣解釋說。
為盡快解除韓國務工“寒流”,在國務院的支持下,2007年4月10日,我國商務部與韓國勞動部代表兩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署了《關于輸韓勞務人員的諒解備忘錄》,但就落實和實施《備忘錄》的具體操作辦法,目前兩方仍然在商談之中。
“捷徑”的誘惑與風險
“寒流”之下,國內企業并沒有停止對韓國外派務工人員的努力,他們不斷地與全國各地的同行交流,與韓國的合作伙伴探討,還專門讓公司以前派去韓國務工的“研修生”去各個部門咨詢有關韓國雇傭許可制的法律、法規。
經過多方努力,余鵬清等人發現了一條可以直通韓國的“捷徑”,這條所謂的“捷徑”就是近海漁工。當韓國的制造業、建筑業和農業相繼
實行了外國人雇傭許可制后,水產業在廢除了研修生制后,卻沒有完全照搬雇傭許可制,而是推出了外國人船員制度。之所以這樣,是因為韓國水產業特殊的勞動制度和作業環境,無法適用于《韓國勞動基準法》。因此,韓國水產海洋部和韓國水產協同組合中央會決定,實施新的外國人船員制度。2007年4月23日,韓國水協中央會對外公布了《外國人船員管理企業募集公告》,今年5月1日,關于實施韓國外國人近海船員制的操作規程和辦法被正式公布,赴韓國近海船員業務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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