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表見代理”加大企業風險,如何防范這種風險?
表見代理制度使企業的風險大大增加了。
何謂“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從字面上理解,“表見代理”就是從表面上看,這些行為是有權代理的。可實際上,一些“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這種無權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沒有授權的代理,比如辦公室主任拿了老總的公章,老總根本不同意,這是未經授權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老總讓屬下賣50根鋼材,結果他賣了100根,超越了代理權;三是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舉個例子,大概六七年前,某金融機構的代辦人已被辭退,但有些手續還沒辦全,該代辦人繼續以這個身份吸收存款,存款最后卻沒進入該金融機構,他個人卷走了。在當時,這就構成了表見代理,該金融機構只能買單。可見,表見代理使企業的風險大大增加了。
企業怎么防止表見代理的風險呢?
表見代理確實需要特別注意,公司要核查章程、核實手續等。另外,合同公章的管理非常重要,包括相關銷售人員的管理、介紹信的控制等,這需要公司內部建立一整套嚴密的預防系統。
一般訴訟時效是兩年
單純“簽收”無法重新計算時效
關于訴訟時效,企業一定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有一個前不久發生的案例,某債務人一直拖欠某金融機構的借款,當時,這家金融機構的訴訟時效已過。隨后,該機構又向債務人發出催款通知,債務人也在通知上簽收了,但法院仍然認為訴訟時效已過,駁回了這家機構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曾規定,訴訟時效過了以后、催款通知并簽收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但是這條規定存在爭議,簽收是不是說明對方表示會繼續還款?其實,我們無法通過“簽收”得出這個結論。過去只是簽收就重新計算,現在不行了。司法解釋22條規定,簽收方一定要作出同意履行義務或自愿履行義務的意識表示后,訴訟時效才會重新計算。因此,企業要特別注意新規定。
雙方簽訂協議,結果乙公司拿了協議卻不履行義務,甲公司能不能告他?如果乙公司還沒有到約定期限就明確發傳真對甲公司說不履行義務,這種履行期限還沒屆滿就表示不履行義務,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的,可以馬上起訴他。換一種情況,如果6月底乙公司應該交貨的,可他沒有交,甲公司要給對方合理的催告,就是說,在乙公司能夠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甲公司不能馬上解除合同,否則他也要承擔責任。假如在合理的催告期內,對方仍沒履行義務,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一般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這些是特殊訴訟時效,比如寄存財務只有一年,就是說,甲把東西寄放在乙處,讓乙保管,乙卻丟失了,訴訟時效只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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