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后,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明確。這是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一項有力措施。 創投及時雨
雖然《稅收政策通知》來得遲了些,但它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的影響將是深遠的。由于《稅收政策通知》顯著降低了創業投資基金的稅負,創業投資基金有可能成為境內外資金流的洼地。
同時,由于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在內的各類企業投資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不僅基金本身通過所得稅抵扣基本上可以實現免于繳稅,而且企業從基金所得也無需繳稅,因此,各類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熱情將被最終激勵起來。
導向更鮮明
按照《稅收政策通知》,凡遵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規定的“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若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投資額的70%所計算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至于所投資企業是否必須是高新技術企業,因科技含量是一個無法準確界定的特質,《稅收政策通知》要求創業投資企業統一按“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來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而且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期限應達到2年及以上。用所投資企業的規模和科技含量雙重標準作為創業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其政策導向更為鮮明。
制度博弈
“如果投資者是個人的話,其從創業投資企業所得仍然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投資所得稅。若是在創業投資企業環節應納稅所得沒有被抵扣完,個人投資者實際上還需要在創業投資企業環節承擔一定程度的稅負。”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雖然《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但《稅收政策通知》所明確的在創業投資企業環節核定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的做法,對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沒有意義。同時,由于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在投資者環節仍需按足額稅率繳納所得稅,因此,實際稅負可能高于通過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適用的稅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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