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規定修改草案或先出臺 據了解,我國企業年金經過5年發展,已經取得一定成績。但業內人士均認為,中國企業年金的總體發展依然較為滯后。其中,制約我國企業年金快速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是多重監管,其次是稅收力度不足,第三是投資限制多。 業內人士表示,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用、加強中介機構作用、規范監督檢查、企業年金費用管理、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等多方面都需要修改稿的完善補充。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針對限制年金發展的制度性約束,20號令修改的重點會落在稅收優惠爭取、完善年金治理機制等條款上。 其中,23號令中即將頒布的集合計劃管理辦法也會在20號令中體現其制度內容,集合計劃推出基本已成定論。同時,在稅收優惠上,修改稿會借鑒國際上主流的稅收優惠模式,通過稅收減免、返還等方式,對企業和個人繳費給予稅收優惠。對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延遲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進行補充,吸引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計劃。 也有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年金監管涉及多部門之間權利與義務梳理,因此無論是稅收政策扶持還是治理制度梳理都需要各部門的合力協商,從這個角度而言,企業年金制度性框架優化或許要更長時間探討。 參與意見討論的人士透露,相對可以確定的是,目前年金組合投資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討論相對更成熟,各方對投資細則修改意見基本已成共識,修改辦法已經定稿,因此相比制度突破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號令)修改稿而言,這一方案或許會先出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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