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特別書面授權后,征信機構可以收集第(三)項、第(四)項信息。
第三十七條 金融機構不得向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不具有向金融機構收集信用信息資格的征信機構提供信息主體的信用信息。
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所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八條 信用信息使用人獲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與信息主體或征信機構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經授權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九條 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信用報告應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來源和信用信息查詢記錄。
個人每年有一次免費獲取其信用報告的權利。
第四十條 信息主體認為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受理異議申請,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
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征信機構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該信息主體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該征信機構一次性刪除其全部信息。
第四十一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六章中國征信中心
第四十二條 中國征信中心是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征信機構,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中國征信中心是獨立的法人,依法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十三條 中國征信中心應當依法制定章程。
中國征信中心章程的制定、修改、業務范圍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
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金融機構執行前款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條 經信息主體授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可以向中國征信中心查詢該信息主體的信息。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征信中心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條 中國征信中心適用本條例除第二章、第十六條和第四十條第三款外的全部規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征信管理職責:
(一)依法制定征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
(二)依法擬定有關行業標準和信用風險評價準則;
(三)依法行使批準權;
(四)依法監督檢查征信業務活動情況;
(五)依法對違反征信業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依法對征信業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