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報第五條第二項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自主知識產權的憑證及其說明;
5.企業與被并購企業的并購合同;
6.貸款憑證和付息憑證。
(四)申報第五條第三項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國家和市主管部門對重大產業化項目的批復及復印件;
4.國家和市主管部門支持資金到帳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五)申報第五條第四項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國家主管部門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批復及復印件;
5.國家主管部門支持資金到帳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六)申報第五條第五項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管委會招商局出具的綠色能源企業引入配套企業和上下游企業的證明,或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新注冊企業股權說明書;
3.綠色能源企業確定的享受優惠政策時間的申請書。
(七)申報第五條第六項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自主知識產權的憑證及其說明;
5.技術改造項目和新建項目的投資備案(核準)文件及復印件;
6.項目可行性報告;
7.投資明細和相關證明材料;
8.貸款憑證和付息憑證;
9.申請市級支持資金配套資金的,需提交市主管部門的批復及復印件;市主管部門支持資金到帳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第七條 對同一個項目已獲得有關部門配套資助的,不予以重復匹配;已有區資助項目,未能按時完成的企業,不能再申請資助;申請資助項目由區外單位承擔的子項目部分,不予配套資助。
第八條 經發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自主創新資金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審核后報主任辦公會批準。
第九條 綠色能源企業同時享受國家和天津市有關鼓勵類政策,同時享受管委會規定的有關技術創新和人才等優惠政策。
第十條 設立綠色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會,組織推動產業集群和創新集群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資金使用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資金,并自資金撥付之日起,每季度向自主創新資金管理小組提交財務報表和資金使用的說明,不得將資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必須按項目進度和所達到的經濟技術指標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調整變更。
第十三條 自主創新資金管理小組將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凡存在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套取資金的企業,追回已撥資金,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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