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三:
《決定》規定: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性的行業除外),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止;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軍隊退役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符合條件的,經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后,有關部門自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依法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在落實增值稅轉型改革及相關配套稅收政策方面,放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2010年內,對所有新申請開辦個體工商戶的,一律免收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營業執照副本工本費.對實施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的項目,對土地勘測費、土地交易費、土地評估費、地籍檔案收費減半收取,土地登記證工本費免于收取.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申報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止.
亮點四:
《決定》指出,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給予補貼;對工業企業招用40歲以上農村勞動力、貧困戶勞動力和被征地農民,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和有關規定,給予企業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對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
落實培訓和崗位補貼,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做好職工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定單培訓,為CYE創業者提供合適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對企業招用本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一定額度的崗位補貼.
進城務工經商并落戶的農民仍維持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至少10年不變,允許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自由流轉;凡在林改后山林經營權屬已落實到戶的林農,進城務工經商并落戶的,仍維持其山林經營權至少10年不變,享受山林經營、管理、受益權益.
亮點五:
《決定》要求:到2010年底,全市建立總額不低于90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基金,重點用于支持有創業能力的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殘疾人自主創業.
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返鄉農民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從事個體經營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新增加的就業崗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殘疾人證》人員或返鄉農民工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的30%以上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參照每人3-5萬元的額度貸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同時,積極創造條件,推出“大學生創業信用貸款”、“創業孵化信用貸款”,為各類創業群體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服務.
市、縣財政安排預算資金建立創業扶持基金,全市總額不少于1500萬元,其中縣(市、區)根據各自需要安排100-200萬元,專門用于建設創業孵化基地、開發創業項目、培訓創業師資、組織創業實訓和發放創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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