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須繳個稅、所得稅 并不存在重復征稅 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首次規定一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的注冊門檻,令許多的人都想一嘗創業夢。
“一人公司”如何納稅成為創業者關注的問題。市地稅局表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確實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并不存在重復征稅。
地稅部門有關人士表示,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是企業法人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當“一人公司”稅后利潤分紅,股東取得紅利所得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人公司”同時繳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是有區別的。首先是征稅對象不相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得;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所得。其次是納稅主體不相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股東個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企業。因此并不存在重復征稅。
小知識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其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并實行兩檔優惠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27%的稅率征收。
個人所得稅: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納稅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任何費用,按20%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