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過去一年良好的業績讓福建一家農產品制造企業的大股東(超過50%股份)張賢(化名)決定要好好犒勞下大家,他告訴其他四位創始股東將給每人配一輛高級轎車。
不過這樣的提議卻讓其他四位股東非常不滿:如果公司有良好收益就按股份分紅好了,該怎么支配是我們自己的事情,而張賢也委屈,這樣可以幫你們避稅不是很好么?
類似這樣的矛盾,在“交銀-復旦中國中小微企業成長指數研究”課題組專家、復旦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系孫金云博士最近這些年的中小微企業調研中屢見不鮮,“根本問題在于企業的治理結構不健全”,他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與“出資股東、董事、經營管理層”這樣規范的公司治理架構不同,中國的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在初創時期中,股東和管理層往往重合,沒有考慮到要設置董事層級。
近年來中國民營中小微企業發展迅速,但在高速發展的同時,這些小型企業的公司治理問題成為公司進一步發展壯大中普遍面臨的挑戰。董事會及相關制度的建立在中小微企業發展中日益被提上議程。
然而是否所有的中小企業都有必要成立董事會?什么樣的企業未必需要成立董事會?董事會及其相關專業委員會又該肩負怎樣的職責?
50.5%中小微企業成立了董事會
“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中已意識到董事會的重要性,對于是否成立董事會的選擇也具有成熟而理智的思考。”孫金云表示,因為一些股東意識到自己的專業性不夠,個人決策有風險,需要外界專業人士幫助,因此有了成立董事會的內部動機;此外還有政府督促或上市需求而去完善治理結構的外部動機。
“交銀-復旦中國中小微企業成長指數研究”課題組研究數據顯示,目前我國中小微企業中有50.5%的企業成立了董事會,其中微型企業成立董事會占比僅為20.0%,小型企業成立董事會占比為45.5%,中型企業成立董事會比例則為64.3%。中小型企業成立董事會的比例較高,而微型企業占比很低。
孫金云表示:“董事會的建立能夠提高公司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同時也有利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還可以幫助那些自主創業的企業盡快擺脫企業創業者個人能力有限導致的企業發展瓶頸問題,有利于外聘職業經理人充分發揮作用。而那些聘請了外部董事的董事會更能夠為企業帶來其他行業和企業的各種經營管理經驗,長遠而言,對于企業的成長是非常有價值的。”
然而微型企業、草創階段的企業,其成功往往更多取決于公司創始人的個人能力、資源以及遠見,過早盲目地成立董事會有可能會使得企業無法快速決策而錯失發展良機。因此,規模較小、業務單一的小微企業不一定適合成立董事會。調查表明,目前僅有20%的微型企業成立董事會,說明微型企業主并不盲目跟風,對此抱有審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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