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你好,我是《江南時報》的記者,請問你有時間就最近發生的事,接受本報的采訪嗎?
董冰:什么事?
記者:就是關于你參加《贏在中國》發生的事情。
董冰:對不起,對那件事情我不想再多談什么。
記者:在節目中,你曾先后兩次道歉,在時隔兩個月后的今天,你覺得自己的做法真的做錯了嗎?
董冰:從組委會的角度上,我當然是錯了。但是具體還是要看人們看待這件事情所持的衡量標準了。
記者:能夠再詳細談談嗎?
董冰:……
(電話在這時突然掛斷,記者再打過去的時候,電話無法接通。)
前晚的節目播出后,董冰于午夜時分在博客中寫下了自己的觀感,或許這可以從某個角度說明董冰的真實想法:“關于事情本身,就像我對閻炎老師(《贏在中國》一位嘉賓)所講,如果退回去重來,我還是會選擇這么做。因為我還是認為這是一個商業理性。但是從《贏在中國》的角度,我接受自己是做錯的,并承擔后果。”
“董冰事件”折射
商業誠信意識缺失
董冰事件似乎已結束,但它所引發的關于中國商業環境的思考卻并未終結。在采訪過程中,不少被訪者都提到了“潛規則”、“商業利益”……在中國市場經濟初步形成的今天,這些字眼無疑總是會觸動人們敏感的神經。
蘇州水城律師事務所周欽明律師從法律的角度討論了“董冰事件”。周律師認為,董冰的行為還不構成商業賄賂。他說,我們目前所談的商業賄賂主要是從反不正當競爭方面來定義的,具體體現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所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取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周律師說,從本次事件看,董冰是在比賽過程中采取的交易行為,其既不是購買商品,也不是銷售商品,其主要是想通過出賣自己的參賽資格為個人獲取經濟利益,其不僅不排斥競爭對手,反而通過該交易為對手獲得晉級機會,其行為明顯不符合商業賄賂的特征,董冰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公平、公正的比賽規則,其在謀利時超越了道德底線,其被取消晉級資格無可厚非。
周律師還表示,董冰的行為折射出我國目前的社會商業體制誠信意識嚴重缺乏,實際上,在商業交易中給予“回扣”以獲取交易機會,在我國已被普遍默認,尤以醫療、電信、金融、建筑等行業為甚。形式也越來越隱蔽,危害越來越嚴重,政府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堅決遏制商業賄賂蔓延的勢頭,使市場秩序逐步規范。本報記者 嚴儼 實習生 劉漢青 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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