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退市約束
對投資者設立風控“門檻”外,《管理暫行辦法》也對企業提出了諸多硬約束。
其中,較為關鍵的修改是增加了強化企業退市約束的規定。這在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提及,僅在交易所層面頒布的上市規則中有所體現。
增加此規定,源于在征求意見階段,國務院研究室、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均提出要嚴格創業板公司退市制度安排,以限制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借殼重組,強化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
在《管理暫行辦法》中,一方面在“信息披露”一章中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同時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了有關退市風險提示的要求,即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做出風險提示。
“這個方向是值得肯定的,強化退市約束可以確保創業板的公司質量,否則大量公司上市后不久業績差,也不退市,(創業板)就變成績差板了。”西南證券研究員張剛對本報記者說,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的退市率為3%,比主板要高很多。
記者獲得的信息顯示,在交易所將頒布的上市規則中會對退市作更具體明確的要求。
“增加退市的規定是為了保障上市創業板的公司質量好,以體現高收益高風險原則。”海通證券金融行業研究員謝鹽對本報記者說。
在控制企業風險方面,征求意見稿還曾提出了對公司董事、高管和實際控制人的穩定性要求。
“發改委當時的意見是,要求董事、高管最近兩年內不得發生重大變化。這不利于創業企業在IPO前兩年內引入創業投資,也不符合創業企業董事、高管上市前Cye.com.cn可能頻繁變化的實際,(我們曾)建議對董事、高管的變動時限要求(在本次修改中)從最近"兩年內"放寬到"一年內"。”前述接近管理層人士說。
在他看來,《管理暫行辦法》對發行人董事、高管以及實際控制人最低兩年內保持穩定,比主板三年的要求已經有所降低,與發改委的意見是一致的,因此未作修改也在情理之中。
另一個市場關注的焦點是對企業募集資金投向的監管,《管理暫行辦法》強調發行人要將募集資金投向主營業務,同時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即將募集資金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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