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5月1日起,由商務部等四部委制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正式實施,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但新規對一般私家車解除了“使用15年”的限制。這一新規將有利于促進機動車行業的節能減排和技術進步。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此外,規定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要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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